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2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112號、11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96年1月間交予他人使用設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後經甲○○以乙○○之帳戶向被害人丙○○、丁○○等人詐取滙款,甲○○再持該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詐取之滙款,因認被告乙○○涉有幫助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上開幫助詐欺之犯行,業經檢察官於96年5月16日先行起訴,並於96年6月1日繫屬本院為96年度易字第2912號,有該起訴書及繫屬案號可稽,而公訴人於96年5月21日就同一事實向本院提起公訴,顯係重行起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