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被告迦澤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3,9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