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5號聲請人 陳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瓊慧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瓊慧發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相對人黃瓊慧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該通知已於112年4月20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