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債權人源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滕瑋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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