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黃家惠 被告 孫燕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燕璘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