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貴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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