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43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潘振林 債務人 潘進興
一、債務人潘振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叁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振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進興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