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債務人 魏廷安
魏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陸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250,109元魏廷安、魏振富民國113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3.177%002新臺幣218,157元魏廷安、魏振富民國113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927%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250,109元魏廷安、魏振富民國113年5月28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218,157元魏廷安、魏振富民國113年5月28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