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55號原告 王宗義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退休金新臺
幣(下同)1,237,600元、資遣費1,031,576元、預告期間30日工資72,800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327,600元,合計2,669,576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669,57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7,433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8,289元,故應先徵收9,144元(27,433元-18,2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9,1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