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15號原告 王德鎮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 律師(法律扶助)「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漢福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2,533元、資
遣費251,763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關於工資與資遣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54,29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76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840元,故應先徵收920元(2,760元-1,840元),關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1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1審裁判費3,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9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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