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卓成(原名:廖卓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卓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卓成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