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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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黃王金葉 被告 沈政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8,87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7,000元/㎡×面積83.95㎡×原告應有部分5/6=1,888,8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