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自平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自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自平前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297號核准假釋在案,並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31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2月24日,爰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