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莉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莉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莉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新舊法之比較說明:㈠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
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又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
」不同;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已刪除,且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1百元以上3百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3千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且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加以比較之必要。經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並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比較之結果,因修正後之規定並非有利於受刑人,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㈡按「衡諸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並係為
受刑人之利益,若受刑人所犯各罪,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裁判後之刑期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有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有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者,基於定執行刑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自應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亦即諭知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
㈢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佈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然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3項規定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㈡意旨參照),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90年1月10日施行之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附表:受刑人朱莉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共26罪)│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94年4月14日至97年8月16│98年6月19日│95年9月27日│││日(連續犯之一罪)│99年1月26日│96年7月17日││││97年9月26日│││││98年10月30日│││││98年8月10日│││││97年8月18日│││││97年12月2日│││││97年7月18日│││││97年1月29日│││││98年9月3日│││││98年12月25日│││││98年6月12日│││││97年10月28日│││││97年9月23日│││││97年3月12日│││││98年3月12日│││││97年3月27日│││││96年9月14日│││││96年5月18日│││││96年9月3日│││││96年6月28日│││││96年8月30日│││││97年6月3日│││││95年7月26日│││││96年10月17日│││││96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427號、101年度偵字第│5427號、101年度偵字第│5427號、101年度偵字第│││1955號等│1955號等│1955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531號(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共7罪)│1日│├───────────┼───────────┼───────────┼───────────┤│犯罪日期│98年7月間│97年11月間│99年5月間││││97年12月間│││││98年11月間│││││98年10月間至99年3月間│││││99年6月間│││││99年7、8月間│││││100年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69、8980號等│6469、8980號等│6469、8980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實││1772號│1772號│1772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決││1772號│1772號│17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530號(編號4至1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7│8│9│├───────────┼───────────┼───────────┼───────────┤│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1日(共4罪)│1日│├───────────┼───────────┼───────────┼───────────┤│犯罪日期│98年2、3月間│97年5月間│98年1月間│││98年2月間│97年6月27日││││99年11月間│100年1月間│││││100年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69、8980號等│6469、8980號等│6469、8980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實││1772號│1772號│1772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決││1772號│1772號│17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530號(編號4至1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0│11│12│├───────────┼───────────┼───────────┼───────────┤│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97年1至4月間│95年7、8月間│96年7月間││││95年11、12月間│96年11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69、8980號等│6469、8980號等│6469、8980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實││1772號│1772號│1772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決││1772號│1772號│17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530號(編號4至1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3│14│15│├───────────┼───────────┼───────────┼───────────┤│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5年7月間│96年底至97年初│99年5至7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69、8980號等│6469、8980號等│6469、8980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實││1772號│1772號│1772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決││1772號│1772號│17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530號(編號4至1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6│││├───────────┼───────────┼───────────┼───────────┤│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7罪)│││├───────────┼───────────┼───────────┼───────────┤│犯罪日期│96年6月間│││││96年8月間│││││97年12月間│││││97年6月間│││││98年7月間│││││98年12月間│││││99年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69、8980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實││1772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決││17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530號(編號4至16曾經│││││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