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220號
上訴人 吳則賢
被上訴人 簡慧君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代理人 巫家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
法官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麒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220號
上訴人 吳則賢
被上訴人 簡慧君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代理人 巫家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
法官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