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220號

上訴人 吳則賢

被上訴人 簡慧君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代理人 巫家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

法官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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