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李敏利 (兼 李萬興 之繼承人)
陳春鳳 (李萬興之繼承人)被告 李俊植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0○○○○○○○)(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俊植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謝茵絜
法官黃秀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