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許綿延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3紙(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楊曼青 所有,楊曼青已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死亡,經其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由聲請人取得。今因聲請人不慎遺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惟無人依法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司法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按: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告日期為111年10月27日)列印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系爭股票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2年4月27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1872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133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24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25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486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637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28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99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810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111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412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713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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