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65號聲請人 劉家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于萱┌──────────────────────────────────────────────┐│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慧圓農產品行劉家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105年3月15日│45,040元│JB0000000│││││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