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23號原告達力裝潢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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