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618號債權人太子西雅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之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提出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約定利息之書面。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