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4號原告 楊政國 被告 黃義雄 上列被告黃義雄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144號),經原告楊政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媚鵑法官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