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92號原告 陳昀絹 被告 朱國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邱于真法官張家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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