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19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