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明輝 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輝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4年6月25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4年9月24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4年9月17日行審理時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