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178號聲請人 戴育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尚陽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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