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 吳相廷
吳旭紘 吳佳祐 吳佳其 吳宛柔 兼上五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柏璋 聲請人 葉許雪霞
葉秀梅 葉惠萍 葉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 葉惠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區○○○路○○巷○○○號4)已於民國104年10月11日死亡,聲明拋棄繼承,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條第
1項第3款、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