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陳錦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靈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599,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萬6,749元(計算式:956.08平方公尺×1萬9,500元×599/10000=111萬6,7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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