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建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建章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
8年10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2月3日止累計85,546元未給付,其中80,801元為本金;3,461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建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月8日止累計61,780元未給付,其中56,605元為消費款;3,545元為循環利息;1,6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建章│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80,801元││2月4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建章│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10,000元││1月9日起││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陳建章│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6,605元││1月9日起││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