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97號

原告宥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下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錦聰

原告 涂惠如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許永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8,6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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