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72號

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慧俐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193元(含本金101,852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3,3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72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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