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債權人先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輝 債務人 陳秋暖 債務人 林信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秋暖、林信男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叁佰陸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債務人等二人迄今尚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二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不足以釋明對債務人等二人有債權之存在,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等二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