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26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陸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1月7日簽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
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共計二筆,明細如下:(1)新臺幣(以下同)貳佰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3月17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17日清償本息,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4.1%(現合計為年息5.55%)),採機動利率計付。(2)新臺幣玖拾壹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3月17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17日清償本息,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37%(現合計為年息2.82%),採機動利率計付。皆於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書第12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簽立之貸款契約書及增補契約書為憑。
㈡詎債務人乙○○僅繳納部分本息至民國97年12月16日止,
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貸款契約書第12條第1項第
1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226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7121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5│││193434│││││││0元│││││├──┼───┼─────┼──────┼──────┼───────┤│2│新臺幣│乙○○│97121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2│││881684│││││││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3434││1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81684││1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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