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楊家和 被告 曾頴川 被告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康記 上列被告曾頴川因被訴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曾頴川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許珮育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