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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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董金海 被告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尚欠裁判費180,988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
4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