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方聖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執行刑之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再者,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之效益,使用過度之刑罰,會使邊際效益遞減,未必能達到目的,卻造成犯罪管理之過度花費,此所謂刑罰經濟之思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參與同一犯罪詐欺集團期間之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為民國107年10月24日至同年11月6日間、犯罪態樣、手段相似、所犯均為同一罪質之財產上犯罪,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衡酌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3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6日(3次)│106年11月4日│106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589號│第1272號│第1272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55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2日│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55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107年3月5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964號│││第1230號│││││││├──────────┴─────────────────────┤││編號1至12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2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4日│106年10月25日至同年│106年11月3日(2次)││││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72號│第1272號│第1272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964號││├──────────┴─────────────────────┤││編號1至12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3日│106年11月3日(2次)│106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72號│第1272號│第8006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58││事實審││││、1967、1968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108年1月15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107年度訴字第21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82││││││號││├────┼──────────┼──────────┼──────────┤││判決│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109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96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10號││├─────────────────────┴──────────┤││編號1至12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4至同年月│①106年10月24至同年│106年10月26日│││25日│月25日│││││②106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06號等│第8006號等│第8006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58│107年度上訴字第1958│107年度上訴字第1958││事實審││、1967、1968號│、1967、1968號│、1967、1968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82│108年度台上字第4382│108年度台上字第4382││││號│號│號││├────┼──────────┼──────────┼──────────┤││判決│109年3月5日│109年3月5日│109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10號││├────────────────────────────────┤││編號1至12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4至同年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06號等│││├───┬────┼──────────┼──────────┼──────────┤││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1││││││號││││├────┼──────────┼──────────┼──────────┤││判決│109年9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377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