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丙○○被告屏東縣里港鄉公所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3,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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