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 曾明淵 相對人 楊明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所有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裁定准予拍賣,查上開拍賣物之所在地係位於彰化縣社頭鄉,有卷附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可稽,依首開條文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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