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164號債權人 陳俊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春砂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康郁麗 究為「債務人」或「僅為信春砂石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1
年12月20日」?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提出債務人信春砂石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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