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沈泰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評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