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5號原告 許碩元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7年3月1日彰監四字第裁64-KAQ092506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
二、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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