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賴建豪 被告 李志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391號判決無罪在案;惟關於本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原告且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民國106年11月18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可佐,是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