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空軍軍官學校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54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