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傑選任辯護人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承政 選任辯護人 許仁豪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高群淵 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李金德 指定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等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張鼎正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