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47號聲請人詹文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奕生、劉勇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最新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47號聲請人詹文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奕生、劉勇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最新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