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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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 曾仙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奉照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08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之原告,為瞭解案情,爰聲請許可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08號案件全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08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之原告乙節,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固堪採信。惟觀諸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後,嗣於106年11月21日(收狀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明撤回上訴,有聲請人民事撤回上訴狀附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77號民事卷宗可稽,足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判決已於106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是以聲請人於109年3月31日提出本件聲請(見民事聲請狀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法定期間,應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李慈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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