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4號再審原告聖樺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維欣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陳瑜朗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再審原告另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545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鄭小康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欣蓉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