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原告 丁悅晴 被告 紀子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4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金簡字第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柯欣妮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