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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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4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易晴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3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易晴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附表更正如本院判決之附表,以及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於竊取告訴人持有之提款卡後持之提款,總計領得不法款項為175萬9,220元(不含手續費),除造成告訴人及銀行之損失外,並紊亂金融秩序,所為實不足取,並衡以其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後,僅賠償部分金額(有本院113年度彰司偵移調字第94號調解筆錄、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參)等犯後態度,暨其從事本件不法行為之期間、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按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犯罪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制,透過類似不當得利之 衡平 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從而若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全額滿足,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則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惟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為人成立調(和)解,然實際上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由被害人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聲請發還,方為衡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盜領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金額共175萬9,220元(不含手續費),係被告犯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被告雖與告訴人 黃文桔 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劉易晴願給付黃文桔新臺幣175萬元整,給付方式為:自113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5萬元整至清償完畢止,上開金額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有本院113年度彰司偵移調字第9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查,然被告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僅給付告訴人11萬9,000元,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此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尚未賠償164萬0,220元(不含手續費)部分,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提領時間(民國)提領金額(新臺幣)1112年7月13日11時29分許420元2112年7月13日11時30分許2,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3112年7月14日18時57分許6,400元(未含15元手續費)4112年7月14日18時58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5112年7月17日10時42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6112年7月18日15時1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7112年7月19日0時3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8112年7月19日4時22分許1萬1,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9112年7月19日6時25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0112年7月19日8時23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1112年7月20日12時20分許2,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12112年7月20日16時53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3112年7月21日6時34分許1萬8,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14112年7月21日9時3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5112年7月21日16時50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6112年7月21日20時33分許3,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17112年7月21日22時14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8112年7月21日22時15分許7,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19112年7月22日6時18分許1萬1,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20112年7月22日6時19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21112年7月23日0時4分許1,000元(未含10元手續費)22112年7月23日4時57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23112年7月23日4時58分許1萬8,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24112年7月23日9時31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25112年7月23日9時32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26112年7月23日11時54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27112年7月23日14時55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28112年7月23日14時56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29112年7月23日19時48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30112年7月24日1時20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31112年7月24日1時20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32112年7月24日3時31分許1萬1,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33112年7月24日3時32分許1萬1,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34112年7月24日6時37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35112年7月24日8時23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36112年7月24日11時33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37112年7月24日11時34分許1萬1,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38112年7月25日0時44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39112年7月25日0時45分許1萬1,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40112年7月25日4時39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41112年7月25日4時40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42112年7月25日5時42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43112年7月25日5時43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44112年7月25日6時9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45112年7月25日7時54分許2萬元(未含15元手續費)46112年7月25日11時55分許1萬元(未含15元手續費)47112年7月26日2時9分許2萬1,800元(未含15元手續費)48112年7月26日5時15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49112年7月26日11時41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50112年7月26日22時42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51112年7月26日22時43分許1萬1,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52112年7月27日2時3分許2萬元53112年7月27日8時3分許2萬元54112年7月27日8時4分許1萬元55112年7月28日2時53分許1萬2,000元56112年7月28日10時26分許4萬元57112年7月28日18時54分許6,400元(未含15元手續費)58112年7月28日18時56分許6,500元(未含15元手續費)59112年7月29日8時19分許5,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60112年7月30日20時38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61112年7月31日1時54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62112年7月31日1時55分許1萬2,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63112年7月31日13時21分許2,700元(未含15元手續費)64112年7月31日13時22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65112年7月31日21時42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66112年8月1日0時18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67112年8月1日5時20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68112年8月1日7時9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69112年8月1日21時6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70112年8月1日21時7分許1萬7,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71112年8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1日)3時53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72112年8月2日3時54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73112年8月2日5時56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74112年8月2日5時58分許1萬1,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75112年8月2日10時7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76112年8月2日10時8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77112年8月3日3時21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78112年8月3日3時22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79112年8月3日8時56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80112年8月3日8時57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81112年8月3日8時58分許1萬9,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82112年8月4日2時49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83112年8月4日2時50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84112年8月4日6時27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85112年8月4日6時28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86112年8月4日17時31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87112年8月5日0時28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88112年8月5日0時29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89112年8月5日0時30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90112年8月5日6時7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91112年8月5日6時7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92112年8月6日3時25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93112年8月6日3時27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94112年8月7日3時12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95112年8月7日18時10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96112年8月7日21時54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97112年8月8日2時58分許4萬元98112年8月9日2時9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99112年8月9日2時9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00112年8月9日19時10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01112年8月10日7時28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02112年8月11日3時51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03112年8月11日20時5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04112年8月12日3時23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05112年8月12日3時25分許1萬1,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106112年8月13日3時43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07112年8月13日8時36分許1,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108112年8月13日8時38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09112年8月14日8時21分許1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10112年8月16日2時54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11112年8月17日1時28分許8,000元(未含5元手續費)112112年8月17日3時52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113112年8月17日3時54分許2萬元(未含5元手續費)共計:175萬9,220元(不含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