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楊子江
送達代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3年度促字第23788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四萬七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三百七十五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一萬二千三百七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