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16號原告 李世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幸福之丘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4萬8,733元、勞工退休金差額9萬6,989元、資遣費8萬2,065元、國定假日加班費4萬5,576元、特休未休工資6萬9,372元,共計34萬2,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5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50元(3,750-2,500=1,25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洪光耀